释义 |
法律主观: 质权人不可以直接处置,质权人如果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的同意直接处置质押物的,如果造成了损害则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质权人对质押物负有保管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