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行政复议中,这样设置是因为:(1)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 申请行政复议 就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该先调查取证,在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能自行取证。(2)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丧失了取证的权利,因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会直接影响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所以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前,必须审慎对待,也是对人们负责的体现,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3)也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利用职权向申请人施加压力,不利于证据的收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