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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处理
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虽然法不究既往,但是从法律的精神以及社会公众的评价来看,如果一个人被连续派遣了20年,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而且,钢铁公司在2007年还为原告办理了养老保险,这也表明其一方面怀有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又心中没底(或良心发现)的矛盾状态,充分说明了其在处理与原告关系时的两面性。综上,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在钢铁公司不间断地工作了20年,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基于原告与钢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多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钢铁公司应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费、补偿视同缴费年限的损失,并补办退休手续、补偿养老金损失《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原告于1987年6月到钢铁公司处工作,江苏地区是从1996年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对于1987年6月至1995年12月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损失,钢铁公司应予补偿。同时,国家规定女工人50周岁退休,原告现已54岁,钢铁公司应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支付50周岁以后的养老金损失。
    三、原告从1987年进厂到2004年法定退休,工作17年,钢铁公司应支付1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原告2001年被确诊患右乳癌,钢铁公司还应支付不低于12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患绝症,钢铁公司还应支付不低于12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四、正是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医保,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所以被告应按医保标准报销原告的医药费。另外,最近两年(
    2006、2007年),原告在国家法定节日10天时间加班,应该说此时双方已不是劳动关系,但是根据劳动法的精神,原告提出三倍工资的请求,请法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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