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每纳税年度收入减去费用6万元和特别扣除,特别追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馀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工资、工资收入,以每月收入减去费用5000元后的馀额为应纳税收入的劳务报酬收入、原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收入。 (三)经营收入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馀额为纳税收入。 (四)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扣除费用8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其馀额为应纳税收入。 (五)财产转让收入,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馀额,作为应纳税收入额。 (六)利息、红利、红利收入和偶然收入,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收入。劳务报酬收入、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减去20%后的馀额为收入额。报酬收入的收入减少为70%。个人捐赠其收入,捐赠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收入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收入额中扣除的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施全额税前扣除的,按其规定进行。本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的特别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特别扣除,包括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确定,报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