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终止侦查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出现终止侦查情形时,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移送检察机关。侦查终结案件需满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犯罪性质正确、法律手续完备、应追究刑事责任等条件。结案报告包括嫌疑人情况、采取措施理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理意见。处理终结案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案件需集体讨论。案卷材料应按要求装订立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法律分析 一、刑事诉讼法终止侦查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二、终止侦查的程序 (一)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后,出现终止侦查的情形时,要制作侦查结案报告,然后将案件答卷到检察机关。 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二百七十五条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第二百七十六条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四)第二百七十七条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装订立卷。 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公安机关是对已立案的进行侦查,如果出现终止侦查的情况时,应该制作侦查结案报告并将其案件答卷移送检察机关。值得注意的是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答卷时,一般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是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的。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终止侦查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后,若符合一定条件,应制作侦查结案报告,并将案件答卷移送检察机关。在移送案件答卷时,一般只移送诉讼卷,而侦查卷则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这一规定确保了案件的侦查工作能够依法进行,同时也保障了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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