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随迁子女呢 |
释义 | 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随迁,指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办理工作异地调动时亲属随同前往。根据有关规定,随同前往的亲属必须是非在职亲属,包括非在职配偶、在普通中、小学读书的子女和别无他投的父母(包括公婆、岳父母)。办理异地调动时,亲属随同前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虽然不是户籍所在地,但是只要符合这种情况的父母,其子女就是随迁子女,可根据当地政策参加教育。 在本地有房子但是没有本地户口的不属于随迁子女,属于常住人口子女。常住人口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也包括流动人口在所在的城市居住就称常住人口。常住人口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算家庭常住人口。 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需要出示下列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3、申请人与该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该区域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4、申请人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的清单,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5、申请人已在该区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材料。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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