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对于那些婚姻无效情形的,婚姻当事人及厉害关系人可以就此无效婚姻申请宣告无效。其中厉害关系人主要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