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情形? |
释义 |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特别的情形有: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以及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也可以进行申报。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有哪些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二、申报的程序 新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 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企业倒闭债权人怎么追偿 企业倒闭,债权人可以及时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破产管理人,成立清算组,并规定破产申报时间。债权人应该在接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应该及时申报债权。无法重整和和解的,应该按照法定的顺序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分配,债权人可按比例清偿自己的债权。 三、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效力问题 破产申请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将破产申请立案的诉讼活动。破产申请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破产申请的受理的法律效力主要有对债务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以及其他效力。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如下:(一)对债务人的效力:1、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2、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3、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 (二)对债权人的效力:.1、所有债权视为到期。2、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无保持力。3、债权申报。(三)其他效力:1、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的优先。2、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的中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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