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包括: 一、职工债权 二、利息请求权 三、待定债权 四、连带债权 五、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六、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八、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九、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