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劳死工伤认定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过劳死,从字面意思看就是过度疲劳导致死亡。而过度疲劳造成死亡的原因一般都是多重的,并不是工作一方面因素引起的。因为职工除了工作还有生活,生活并不比工作轻松很多,谁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过劳死全部是工作造成的或者工作是过劳死主要原因呢?过劳死值得同情但却不能将过劳死简单等同于过度工作致死。 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还要面临操作和合理性的问题。要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必须要有一个边界清晰、便于理清责任的概念。显然,过劳死并不是这样的一个概念。虽然媒体指出过度加班是导致过劳死的首要原因,但这并不能成为执法司法实践中的判断依据。当出现“过劳死”的情形时,死者到底是因过度工作还是因生活中疲于奔命导致过度疲劳,如果前二者兼而有之,工作和生活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实是难以厘清和划分的。对于执法司法者来说,也难以作出准确、合理的判断。如果不加区分地一律让雇主(单位)对“过劳死”承担补偿责任,又是不公平的。不考虑这一因素,即便制定了规则,在落实中也难免遭遇尴尬。 同时从长远考虑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据报道,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人,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因此,有媒体戏称我们走进了“过劳时代”。那么,“过劳死”纳入工伤能帮我们走出“过劳时代”吗?并不能。“过劳死”纳入工伤只不过是事件发生后的补偿手段,不但无助于防止悲剧的发生,反倒有可能成为雇主(单位)肆意要求员工过度加班的推手——反正有工伤来兜底。 “过劳死”现象越来越多,的确不容忽视,尤其需要相关部门提高重视和积极作为。比如,加大劳动法等相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落实,提高雇主违反劳动法规强迫员工过度加班的违法成本;建立完善对雇主(单位)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硬性要求,比如完善体检制度,提高体检频率;加强全民健康知识宣传,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增强全社会对“过劳死”的自觉性和防范能力,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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