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发生医疗事故后,取证如下: 1、拍照取证,保存原始证据,如反映事故情形的照片、录音录像等。 2、询问证人,获取证人证言。通过对知情的证人和当事人进行询问并以笔录、录音等方式固定询问内容。 3、收集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现场遗留物、原始物品及其他各种实物并予以妥善保全,如药品、血液、组织、器官、尸体、医疗器械等。 4、收集病历卡,病史治疗记录,保留就医过程资料。 5、调取医院电子视频录音录像。 6、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获取鉴定报告。 7、对有关物证适用专门技术或者委托其他专门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如药品检验、组织器官检验、尸体解剖、医疗器械检测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