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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事法庭的管辖范围
释义
    法律分析: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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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