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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何区别
释义
    法律分析:代位权诉讼是直接诉讼的对称(债务人对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即为直接诉讼)。依据传统理论,债权人代位诉讼在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结果的归属及诉讼标的等方面均有不同于直接诉讼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原告是依法取得代位权的债权人,即代位权人。代位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代债务人(即被代位人)行使权利。
    其二,以第三人为被告。代位权的实质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被告是被代位人的债务人,即第三人。
    其三,原告请求法院加以确认和保护的是被代位人的权益。尽管原告启动代位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排除权利实现的障碍,确保自己的债权利益得以实现,但在诉讼请求中并不包括任何代位人自已实体利益。
    其四,诉讼产生的实体法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位人,即被告应向被代位人为给付,而不能直接向代位人(即原告)为给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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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6:3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