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关于受理时对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性的审查。 (二)关于对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性审查问题。 (三)关于债务人参加诉讼的地位确定问题。 (四)关于连环债务中能否越级行使代位权的的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