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费减免对象为学校认定的在籍在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哪类学生 |
释义 | 学费减免对象为学校认定的在籍在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经济来源或极少经济来源的孤儿、特困供养学生;学生重度残疾(1-4 度),因医治导致家庭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父母双方重度残疾(1-4 级),家庭收入严重入不敷出,无力支付学费; 2、父母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在医治中或近期去世,已自行承担高额治疗费用,欠大额外债,无力支付学费;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件,造成父母重度伤残(1-4级)、死亡(失踪),基本失去经济来源或财产重大损失,无力支付学费; 4、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力支付学费的。 减免申请与评审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每年10月中旬,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内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困难佐证材料; 2、学生民主评议。辅导员按要求组建学生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评议中根据评审条件,综合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日常消费情况、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和已受助情况认真评议,提出拟评名单与减免金额。拟评结果在本班级(或所带班)范围内公示2天,无异议后上报二级学院评审; 3、二级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召开评审会集中审议,评审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2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盖章,按要求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报送材料复核,提请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5、学校评审。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集中审议,提出学费减免初审名单。初审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呈报校务会审定。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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