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离婚前的个人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五点: 1、为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支出,如家庭日常开支、购置生活用品、购置房屋、修缮房屋等所负债务; 3、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治病所负的债务; 4、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5、因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