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动产抵押登记
 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动产抵押人住所地的区县工商分局提交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点击下载《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抵押物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原件。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携带上述文件到动产抵押人住所地的区县工商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工商分局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证》;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申请书》;(点击下载《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原件。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携带上述文件到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工商分局办理变更登记。
 (三)动产抵押注销登记
 当事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工商分局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证》;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点击下载《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
 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携带上述文件到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工商分局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