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明确房屋定金订购单可否退?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房屋定金订购单的返还规则如下: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分析 房屋定金订购单可以根据下列规则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拓展延伸 房屋定金退还的法律规定与程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定金的退还受到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退还定金的要求,卖方应当依法予以退还。然而,如果买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卖方有权扣除相应的损失后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买方。具体的退还程序包括买方提出书面退还请求、卖方核实相关事实、双方协商或通过仲裁、诉讼解决争议等。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并妥善处理退还事宜,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房屋定金的退还受到法律保护。买卖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如买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而卖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双倍返还定金。具体退还程序需买卖双方书面请求、核实事实、协商或通过仲裁、诉讼解决争议等。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妥善处理退还事宜,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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