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破产 |
释义 | 以下情况下企业会破产: 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以致不能偿还债务或不能继续偿还债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负债总额超过资产总额,无力偿还债务;二是虽然公司资产大于负债总额,但去无法调动资金来清偿债务。 2、公司不能清偿是的到期债务。所谓到期债务,是指规定了确定期限的债务。债务已经到了应当清偿的期限,公司不能清偿。 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而债务人不申请和解,或者不能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驳回的; 3、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4、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引起整顿程序非正常终结的。 一般来说,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主要是: 1、成立清算组; 2、整理公司财产及债权权债务; 3、设立清算账户; 4、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5、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6、处理公司财产; 7、制定清算方案; 8、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9、提交清算报告后办理注销登记。 综上所述,公司在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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