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交易中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
释义 | 房产交易中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把握以下要件: 1、须是买卖房屋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或不可能预见的; 2、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 3、情势变更须使预售商品房合同正常履行之后双方利益显失公平。 一、情势变更原则内容有什么 情势变更原则内容有: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期限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1、具有合同履行变更的客观事实。2、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3、合同履行变更非当事人所能预见。4、合同履行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5、因合同履行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三、情势变更合同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 2、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4、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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