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后,保证人若按一般追偿权的行使将无法实现其追偿权,为了保护保证人的求偿利益,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法律才赋予保证人预先追偿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担保法》第32条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作为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对这一条件应把它理解为在债权申报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的不参加破产程序,但不放弃债权受偿的意思表示。只有这样,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才具备完整的前提条件。虽然《担保法》并未规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以何次意思表示为准,但依法理应当以债权人的第一次明确向债务人作出的不参加破产程序,但不放弃债权受偿的意思表示为准。 保证人应申报保证债权。保证人追偿权要预先实现,必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其保证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保证人申报债权与债权人申报债权一样,必须参照遵守《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如果在债务人破产时,保证责任因《担保法》规定的免除情形而免除,即使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也不必行使预先追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