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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是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吗
释义
    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不是十三五规划提出的,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的。
    2020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生效施行,不再对暂停上市情形和终止上市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改为交由证券交易所对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将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11月2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再次明确强调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安排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11月3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出了“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基本原则,具体有以下4方面的改革思路:
    一、坚持市场化方向,契合注册制改革理念。完善1元退市指标,新增市值退市指标,发挥市场的优胜劣汰作用。
    二、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力求出清壳公司。本次改革改变了以往单纯考核净利润的退市指标,通过营业收入和扣非净利润的组合指标,力求准确刻画壳公司。
    三、严格退市执行,压缩规避空间。在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以及重大违法类指标等方面体现严格监管,特别是通过财务类指标的全面交叉适用,打击规避退市。
    四、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加快退市节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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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9:3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