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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