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如果不去处理,交警会一直存有记录,并会通知。驾驶人、车主或者车辆管理者,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明、扣留机动车的凭证以及机动车的回合法证明,应当在30天内到车辆管理所提交申请领取机动车。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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