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 1、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行为; 2、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4、相对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注意的问题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有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财产处分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债权有害;4、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有偿转让必须是恶意的;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限于其债权;6、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将被消灭。 一、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 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二、恶意转移财产的应对手段 1、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这项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 (1)须以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作为撤销权的对象; (2)须以财产行为为撤销标的; (3)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4)对债务人以有偿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在债务人与受益人都具有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其撤销权。 我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虚构的债务是不真实存在的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但是债务是否是虚构的需要证据证明。 2、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自己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规定的取证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请法院取证。比如对于股票来说,可以去查其操盘记录,如果股票已经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说出转移到了什么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转让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开支,则属正常。如果是离婚前不久才转走,则属于恶意转移,法院会给予追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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