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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释义
    成立债权人的撤销权需要具备下列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都是有效存在的;债务人具有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行为等损害债权人到期利益的行为。
    一、合同保全方式包括什么
    合同保全方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因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业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撤销权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恶意无从谈起;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
    三、被执行人财产转移该怎么办?
    被执行人财产转移这样处理: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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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3:4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