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向不特定人的要约,要约人可以撤销吗 |
释义 | 要约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通常被视为是一种单方面的承诺,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要约,除非有明确的反对条款或是撤回通知已经送达收件人之前,否则要约人一旦发出要约,就被视为已经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作出了一个有效的承诺,该承诺将保持有效直到给定的期限过期或达成交易。但是,如果期限到期或收件人未能及时接受要约,则要约将自动失效。 什么情形下要约不可以撤销 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孙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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