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民工因工而死亡,应按照规定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一点,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二点,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其标准是配偶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为30%。 【法律分析】 如果该员工是公司雇用的,并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就属于工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公司员工,应该申请工作认定,享受工伤待遇,并且死亡赔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承担(未交工作保险金的除外)。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话,由该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因工伤事故直接死亡或在医疗期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被鉴定为致残一级至四级以后死亡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4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