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安居房条件如下:
 1、购房申请人得具有本市户籍;结婚后,夫妻双方均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2、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具有本市特区常住户籍;
 3、有本市特区常住户籍的军人与烈士的配偶;
 4、有本市特区常住户籍的单亲家庭的子女;
 5、其他由政府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
 6、具备以上其中的一项,在申请本市安居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必须在本市没有购买过任何住宅房屋,同时在本市也没有自建私房或私人住宅用地;没有领取过未购房住房补贴等;
 7、如购房申请人常住户籍迁入本市特区应将符合本市当时所公开出售安居房申请条件规定的时间。
 安居工程住房的简介如下:
 安居工程住房,是指直接以成本价向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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