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以及对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而必须支付的,由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的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 (2)破产费用是为了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所支付的费用; (3)破产费用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不论是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还是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其目的都是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且以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可以看出,一项费用是否构成破产费用,取决于两点:一是必须是已经支付或者必须支付的费用,即破产案件受理后至案件终结前这一期间所支付的规定费用;二是费用的支付只能是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不能是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是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因此不作为破产费用。 二、我国破产费用的范围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1)破产申请费用;2)破产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等;3)破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证据保全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送达费、勘验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破产人)财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保养与修缮费用、拍卖或变价变卖费用、变更权属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评估费用、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受领财产的送达邮寄费用、提存预分配财产费用等。 (3)破产管理人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和执行职务的费用。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程序,以防出现自己给自己支付报酬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