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纠纷诈骗起诉指南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包括代位权纠纷、撤消权纠纷、悬赏广告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和租赁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合同纠纷类型,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通常具有管辖权。 法律分析 首先,当事人需要整理相关情况并收集证据,以确定管辖法院。接着,根据这些证据起草起诉状,最后将起诉状提交给人民法院。对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通常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 1、代位权纠纷:代位权纠纷。 2、撤消权纠纷: 撒销权纠纷(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撒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悬赏广告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互易纠纷)。 5、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6、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7、赠与合同纠份: 赠与合同纠纷、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8、借款合同纠份: 借款合同纠纷(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9、借用合同纠纷: 借用合同纠纷。 10、租赁合同纠份: 租赁合同纠纷。 二、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在哪里?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结语 合同纠纷的解决需要当事人整理相关情况并收集证据,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证据起草起诉状,最后将起诉状提交给人民法院。对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通常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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