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 |
释义 | 1、功能等同原则 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 2、媒介中立原则 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术中立原则 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 4、最小程度原则 指电子商务立法仅是为电子商务扫除现存的障碍,并非全面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的系统性的法律,而是尽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对电子商务订立新的法律,尽可能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 一、服务承诺及保证措施有哪些 服务承诺是建立规范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消费者利益,保证自己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不发布虚假信息,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同时具备完善的商家信誉评估体系和健全的用户信息安全保证措施,最大可能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1、以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宗旨表现出来。 2、通过传播媒介,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以海报、公告等形式向顾客提供服务承诺。 4、以规定的形式向顾客保证。 5、通过服务人员与顾客的直接接触,向顾客表达企业和服务人员的具体承诺。 二、电子合同生效条款有哪些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2.电子意思表示真实 是指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电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与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EDI、因特网数据等,具体通过封闭型的EDI网络,局域网与因特网连接开放型的因特网或传统的电信进行电子交易信息的传输。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我国,凡属于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应当认定其无效。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确认电子合同的形式属于那一种类型,尽管电子合同与传统上面合同有着许多差别,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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