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盗窃罪的数额是多少 |
释义 | 盗窃罪认定“数额较大”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认定为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盗窃公私财物,具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前条规定标准的50%认定“数额较大”: 第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 第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 第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 第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第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他亲友财物; 第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项; 第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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