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的效力有哪些 |
释义 | 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在法院确定代位权成立之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受到限制,但并未丧失。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债务人有权要求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2、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起诉超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金额的部分债务人。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之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无论债务人是否参与诉讼,代位权诉讼的裁决都会影响债务人。 一、代位权诉讼不利后果有哪些 代位权诉讼后的后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2、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 3、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 二、代位权案件追加股东可以吗 可以追加股东,所谓代位权诉讼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而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诉讼。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外,代位权诉讼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另外,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订有有效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以仲裁协议为由提起的管辖异议同样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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