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会承担什么责任? |
释义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重要的个人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比如:用人单位非法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法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及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在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优秀的员工越来越成为企业维持生存、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这些员工在单位任职期间所获的劳动技能、客户资源以及商业、技术秘密都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恶意挖人成为一些企业提升竞争力的捷径。我国《劳动法》并未明文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因此,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有利用下班时间兼职的权利,如未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原则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用人单位雇用这种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侵害到其他用人单位利益,则该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实际利益的获得者,用人单位也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这种行为往往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劳动者本人可能没有能力对此进行赔偿,而且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其他单位的权益,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予以规范,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其他用人单位既可以同时请求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任意选择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哪些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一般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下列情形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1)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3)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时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合法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所以,用人单位是不能扣留员工的身份证。但是,用人单位如果在征得员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员工的身份证且在依法使用后及时返还并不违法。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该内容由 孙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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