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具有。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人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属于政治权利,所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是不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李闷链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哪孙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