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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路边停车位归哪个部门管
释义
    路边停车位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路边停车遵守的规定是什么
    路边停车遵守的规定如下:
    1、除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
    2、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也可以致电在线律师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位情况报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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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3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