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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元朝设立什么机构管理西藏
释义
    法律分析:
    宣政院。宣政院,初名总制院,是元朝统治中国时期设立的一个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国家机构,负责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并统辖吐蕃(今西藏)地区的军政事务。至元元年(1264年),元世祖忽必烈下诏设立总制院。到了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尚书省右丞相兼总制院使桑哥,认为总制院责任重大,故向忽必烈奏请,根据中国唐朝时期在宣政殿接待吐蕃使臣之例,而更名为宣政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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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6:3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