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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释义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所谓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是指行为人生产或者销售的专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者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及其辅助材料,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2、按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本罪原属于结果犯,即只有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已将本罪修改为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可构成本罪。
    3、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到上述销售金额标准3倍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体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所谓伪劣产品,从广义上而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这里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即除了建筑性以外的一切伪劣产品,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的伪劣产品之中。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包括: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致使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
    (2)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3)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4)属于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产品的,
    (5)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
    (6)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7)产品或其包装不符合要求的,如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没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裸装的仪器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没有警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或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的等等;
    (8)失效、变质的等等。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对象的伪劣产品,不是属于上述广义上的伪劣产品。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只能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不合格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等等。如果不是生产、销售上述实质上的伪劣商品,虽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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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1: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