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1、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有: (1)提起诉讼; (2)申请仲裁;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5)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7)申请强制执行; (8)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有哪些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