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期失踪户口注销吗 |
释义 | 注销。1.受宣告人失踪。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4.由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5、失踪2年以后,可以要求法院宣告失踪人员死亡,注销户口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区别 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者的区别: 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其次,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二、夫妻一方失踪怎么离婚呢 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想离婚的,可以选择如下离婚的方式:首先,如果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但是未申请失踪或者死亡的,法院受理后,会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一方未出庭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判决,是否判决离婚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其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寻找公告,公告3个月后仍无音讯的,法院会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一般会准予离婚。最后,如果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满后无音讯的,法院会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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