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县委常委根据个人的不同职务其级别也不相同,县委常务中除了县委书记和县长为县级正职,正处级,七至十级;其它县委常委一般都是县级副职,副处级,八至十一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 (八)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备案; (九)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或者批准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代表; (十一)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