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几种特殊的“诈骗罪” |
释义 | 1、利用劳动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议,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包含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局限在身份关系之外,也在行政合同之外,同时,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法调整,也不在此合同之列。原因是,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利用身份关系的合同、行政合同及劳动合同实施诈骗,侵犯的不是市场经济秩序而仅仅是他人财物所有权,因而只能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皮包公司通过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骗取应聘人员钱财的行为。 2、利用法院裁判诈骗 此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利用民事裁判骗取对方钱财。与一般的诈骗罪相比,该行为具有特点:意思表示不一样,一般诈骗中,受害人被假象迷惑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通过诉讼诈骗,受害人往往知道事情真相,被迫执行判决;被骗对象不一样,一般诈骗中,受害人与被骗人同一,而利用民事裁判诈骗中,受害人不是被骗人,收到诈骗的是审判机关。另外,利用法院裁判诈骗,与帮助伪造证据罪构成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罚,定诈骗罪;利用法院裁判诈骗,与伪造证据罪不构成牵连,因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不应当被追究刑责。 3、银行卡诈骗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针对信用卡,刑法专列了几种罪名;而对于借记卡,则无此殊荣。以拾得他人借记卡后冒名取钱为例,分析诈骗罪与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及盗窃罪的关系显得必要: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显然,拾得借记卡冒名取钱不存在拒不返还时,不能构成侵占罪;另外,侵占罪要求被侵占的财物系可以直接或等同于现金而使用的自身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财物,借记卡自身只是一个标记或者一个财物载体。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显然,利用借记卡而非信用卡,不构成信用卡诈骗。另外,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主要目的在于惩治恶意透支、滥用信用卡透支功能的行为。 盗窃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主要表现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符合该特点。但是,该罪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发生交叉竞合,依法定盗窃罪。问题在于盗窃他人借记卡后使用时,该行为与一般诈骗罪竞合,我们认为,应当从一重处罚,定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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