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限制高消费包括下列内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人名单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 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