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的提出常常基于很多种复杂的原因,这些原因有些会被法院判决“夫妻感情破裂”,以此来判定离婚,那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根据现行的法律来看,只有一方存在以下这四种情况,过错方才承担离婚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四种要求离婚赔偿的情况,过错方才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对于生活中的其他过错,比如说偶尔的通奸行为,则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因此对“无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 了解了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但是具体在现实中,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也是一个法律上的难点,这个问题对于取证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所以非常重要。下面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