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违章复议去哪里? |
释义 | 可以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警告、罚款裁决或者公安机关拘留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 不服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吊扣驾驶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对交通管理处罚不服、超过期限提出申诉的,或者事后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可以作为人民来信来访处理。 违章复议的流程: 认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在自知道起六十日内对做出此行政行为的部门申请复议。当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上一级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交通行政复议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本规定,向有复议管辖权的交通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条 对乡镇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管辖。 第四条 对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市(地)级交通主管部门管辖。 第五条 对市(地)级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辖。 第六条 对县、市(地)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公路运输、公路路政、航运(务)、航道、港口、港务(航)监督、船舶检验、卫生监督、通信、交通规费稽征等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置该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管辖,或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级相应业务管理机构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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