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承包人最主要的义务: (一)按期开工; (二)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履行催告。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行使的条件是: 1、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债权; 2、标的物是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 3、承包人按约定全部适当地履行了义务; 4、承包人已先行催告; 5、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分为协议和拍卖两种。 二、工程停工多久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工期停建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即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施工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三、工程质量检验分类包括哪些? 工程质量检验分类包括以下: 1、免检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活动; 2、抽样检验,又称抽样检验,是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少量产品进行检验,判断该批产品是否合格的统计方法和理论; 3、全检,全检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被检验产品进行全部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