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暂停执业情形消失后,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申请恢复执业。经律师事务所同意的,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其律师执业证书由备案机关发还。2.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将恢复执业律师的情况汇总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执业证注销情形:1.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的;2.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3.原准予执业的许可被依法撤销的;4.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5.与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律师事务所除名,在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6.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吊销或者注销,在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7.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