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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实辩护黄金37天的作用有什么?
释义
    1.会见
    笔者认为,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的核心权利之一。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往往与外界联系不畅,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而又因为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往往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笔者办理的案件当中,有一位当事人被指控犯盗窃罪,但是当事人本人一开始陈述自己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某日,侦查人员将该当事人与其他两位同案犯从看守所带到公安局,当着该当事人的面,释放了另外两位犯罪嫌疑人,并且告知该当事人:“他们两人认罪态度好,办了取保候审手续。你认罪态度不好,等会再送回看守所。”该当事人思家心切,为了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当天在侦查机关接受讯问,并且自认实施了盗窃行为。后来该当事人陈述自己自认犯罪的原因,因为没有证据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判决该当事人构成盗窃罪,且因为数额巨大,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实刑)。事后才发现,侦查机关之所以当天将该当事人从看守所带出,是因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该当事人不予批捕。试想,如果有律师在此期间会见了该当事人,他还会因思家心切而不顾事实“自认”实施了犯罪行为吗?那他还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吗?
    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侦查机关以当事人涉嫌故意伤害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是该当事人始终认为自己没有任何的故意伤害行为,说被害人是自己失足从高处跌落,现场多名证人中仅有一名处在不利位置的证人作证看见该当事人将受害人从高处推下。在关押多日后,侦查人员告知他受害人只是受了轻伤,如果认罪然后赔点钱就可以出去了。于是,该当事人在笔录中承认把受害人从高处推落,并一再表示向受害人道歉。事实上,该受害人已经在案发时当场死亡。后来,该案当事人被判处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目前尚在监狱服刑。
    律师在会见时,重点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介绍所涉罪名的法律知识,并且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在众多权利当中,重中之重是“仔细阅读讯问笔录、提出异议并修改的权利”并且一定要确保自己的辩解被记录在笔录中,千万不要没仔细看笔录就签字,也不要认为意思差不多就不修改!法律的问题,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不少当事人对笔者抱怨,笔录上记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自己说的没有记在上面。但是,在没有刑讯逼供存在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己签名确认的笔录内容很难被推翻,其辩解几乎不可能被法院采纳。
    2.取证
    侦查阶段所说的取证,一般是指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证据。
    在笔者办理的案件当中,有一位当事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笔者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该当事人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于是,笔者将证明当事人患病的证据及时提交侦查机关,便于侦查机关及时了解这一信息。侦查机关在收到材料后,对该当事人进行了司法鉴定,确认在案发时该当事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3.与办案机关及时、合法、有效沟通
    在这一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提出法律意见,有利于案件的处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曾经办理一个案件,当事人来办公室咨询,说自己涉嫌交通肇事罪,有可能被公安机关拘留。我了解案情之后,认为该当事人的情形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并且详细说了理由,便于他向公安机关陈述。同时告知他,万一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让他的夫人第一时间来找我办理委托手续,方便我开展工作。后来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当天给笔者打了个电话,告知我已经安排好让自己的夫人来办理手续。后来一直没有下文。笔者以为此事已经妥善解决。一个多月以后,该当事人的夫人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他的丈夫已经被批准逮捕了,听别人说找律师没什么作用,所以一直没有找,现在变成这样,不知道怎么处理。接受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与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联系,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论述该当事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取保候审。办案单位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是该当事人毕竟遭受了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这三十多天的牢狱之灾。
    在这一阶段,辩护人可以向办案单位了解罪名;可以审查案件管辖是否合法,提交《管辖权异议书》;可以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立案,确定是否递交《提请立案监督申请书》;如侦查人员违法取证,辩护人可以代为提出控告申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意见书》等。另外,在批准逮捕后,可以出具《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4.其他法律帮助
    其他法律帮助,主要体现在有受害人的案件当中,及时参与、指导与受害人达成谅解,以便达成《谅解协议》等方面。
    一、刑事案件律师的职责是怎么规定的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都可以依法请律师,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在刑事案件当中律师的收费标准必须是多少钱,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来讲,如果个人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在进入到刑事诉讼的程序之后,律师是可以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相应的辩等服务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聘请律师肯定会涉及到律师费的问题,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律师费有明确的标准,要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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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0: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