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盗窃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 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盗窃手机,报案公安局后,应当进行物价鉴定,根据手机价值追究刑事责任。超过三千元以上就 涉嫌盗窃罪 ,应当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以下。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